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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使错打他人 三被告人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1-11-08 11:09: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1年11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许云广、刘霞红、熊唯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决三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蔚49668.4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2010年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彭某等七人坐一辆小车到易某(已判刑)家讨要高利贷贷款,双方发生争执,当彭某等人追易某到其兄家院落时,易某叫人锁住院门,尔后,被告人许云广应邀赶来帮忙,易某用菜刀向彭某左肩处砍了一刀,被告人许云广持钢管殴打彭某,之后,被告人许云广和易某等人又继续追赶,在村外场地上又将彭某打了一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2011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许云广、刘霞红、熊唯受王某指使,伙同王某等人,驾驶面的车来到丰城一酒店旁,拦截一辆红色轿车,并把车内的被害人赵蔚押上面的车,尔后,将赵蔚押上赣江堤上。被告人许云广、刘霞红、熊唯等人持木棍等凶器对赵蔚进行殴打。事后,三被告人发现错打了赵蔚。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蔚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审理期间,被告人刘霞红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蔚经济损失14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蔚原谅了被告人刘霞红,并请求对被告人刘霞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云广、刘霞红、熊唯故意伤害他人身人,并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霞红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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