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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小偷真“细心” 盗卡不忘盗密码
发布时间:2011-11-08 15:29: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颜桓琛)
20年前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后改行盗窃,而且是个“细心”的小偷,盗卡的同时不忘窃取密码。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曾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春生到本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被害人许冬梅家,盗得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22元)一部和钱包一个,其中钱包内装有现金300元,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深圳发展银行卡各一张,另有一张记有数字的小纸片。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曾春生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用小纸条上的数字试出银行卡密码,取走许冬梅的建设银行卡内现金3700元、工商银行卡内现金500元。 2010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曾春生到本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后埠管理处被害人欧阳春的租住屋,进入房内盗得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225元),装有一枚女士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为1512元)的女士钱包一个,装有被害人肖祖彪身份证及一张工商银行卡的男士钱包一个。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曾春生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用肖祖彪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日数字试出工商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现金1000元。 2010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曾春生到本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被害人欧阳文明的租住房内,盗得现金4200元、工商银行卡一张及写有三组数字的小记事本一本。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曾春生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用记事本上的数字试出该工商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现金6000元。 综上,被告人曾春生入户盗窃三次,共盗得财物价值共计17959元。 另查明,原萍乡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86)城法刑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曾春生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他人银行信用卡后又使用,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7959元,属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春生盗窃三次,且是入户盗窃,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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