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 王莉)
11月8日,广西藤县法院对一起团伙盗车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十四年以上的徒刑,同时被判处罚金若干,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李天龙、李昌龙、李坤城在藤县藤州镇河东区华逸宾馆旁,由被告人李天龙、李坤城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昌龙使用自制的盗车工具撬开车门锁和电门锁,后起动车辆的方法,盗走一辆价值80450元的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牌出租车。3月2日凌晨,三被告人在藤州镇挂榜路附近又使用同样的办法盗走一辆价值58821元的北京现代小汽车后,就一起将车开到岑溪市交给被告人黎杰华销赃,并与其一起又将停放在义州大道工商银行旁的一辆价值55000元的海马牌小轿车盗走后转卖到广东佛山市。分得赃款后,被告人黎杰华、李天龙、李昌龙、李坤成又分别于同月的4日、9日、12日和20日凌晨,在藤县藤州镇河东、河西城区,太平镇、岑溪市等地流窜作案,疯狂盗窃悦达起亚出租车、北京现代小汽车、五菱面包车、海马小汽车等车辆后转卖到广东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四被告人疯狂盗窃作案9次,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9辆,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514155元人民币。
在该团伙盗窃案中,被告人黎杰华参与盗窃车辆4辆,价值人民币205124元,销售赃车3辆,价值人民币255764元;被告人李天龙参与盗窃车辆9辆,共价值人民币514155元;被告人李坤城参与盗窃车辆8辆,共价值人民币464296元;被告人李昌龙参与盗窃车辆7辆,共价值人民币413890元。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黎杰华、李天龙、李昌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坤城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黎杰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