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骑车占道不让道,还以他人鸣喇叭受到惊吓为由滋事伤人。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字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2个月。
2008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方字珍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因其摩托车骑在路中间,其后客车便呜笛让其让道,被告人方字珍便以客车鸣笛使其受到惊吓为由,与该车司乘人员彭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方字珍被人劝开回家后便找到赖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要赖等人帮忙在该客车返回时拦下客车,并殴打彭某。当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方字珍伙同赖苏等在街上将客车拦下,并将彭某从车上拉下来,用拳脚、木棍对彭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方字珍又捡起一块砖头殴打了彭某的头部。经鉴定,彭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案发后,被告人方字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字珍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字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字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字珍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