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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金矿发生争执 点燃炸药包致三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1-11-11 09:36: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18年前,因开采金矿双方股东之间发生争执,争执中,有人点燃炸药包扔向人群,造成双方股东中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寿根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炳炎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张寿根、张炳炎以及张劲武(已判刑)、舒某某(已死亡)、张某某(已死亡)等人于1993年合股在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新营漆树坞山四号矿洞开采金矿。1993年12月28日,因四号矿洞与张某华等人合股开采金矿的三号矿洞被打通,双方发生纠纷。1993年12月30日晚,因三号矿洞的股东聘请了保安人员来维持秩序,张寿根、张炳炎等四号矿洞的股东相约上山处理此事。在山脚的四号矿洞工棚处,舒某某提议带炸药包上山把三号矿洞请的保安赶走,于是张寿根、张炳炎、张劲武、舒某某、张某某均从工棚处拿了炸药包上山。上山后,张寿根等人就与三号矿洞的股东汪某元等人发生争执,后张寿根等人就拿出炸药将三号矿洞的人从矿洞吓走。接着,张寿根、张炳炎等人随着三号矿洞的人下山来到了三号矿洞的工棚处,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四号矿洞股东舒某某与三号矿洞股东张某华发生拉扯,张劲武见状就拿烟头欲点燃随身携带的炸药包,被他人制止。张寿根于是拿起炸药包点燃后扔进人群发生爆炸。汪某水、舒某某、张某某被当场炸死。余某福、张某华、张新某等人被炸伤。案发后,张寿根、张炳炎逃离现场。

    另查明,199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寿根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爆炸罪在山西省太原市被抓获;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张炳炎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同案犯张劲武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寿根、张炳炎因金矿的开采权与他人发生争执,携带炸药、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爆炸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寿根直接造成死伤的结果,系主犯;张炳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于本案发生在1993年,依法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在开庭前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张寿根、张炳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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