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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智等22人涉黑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1-11-11 11:00:18


    11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智等22人涉黑案,该组织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以来,李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长寿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形成了以李智为组织、领导者,吴刚、王峰等人为骨干成员,李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行贿、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打击报复证人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重庆市长寿区砂石开采及销售市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庇护,在重庆市长寿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致三人轻伤;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1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吴刚等1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具体行为触犯的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陈建强等2名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法院预计庭审时间将持续3天。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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