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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签订承诺书 分手后男方持借条起诉
发布时间:2011-11-11 15:31: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明华 赖明)   2011年11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恋爱交往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件,依据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女方向男方出具的借条,一审判决女方赖小妹归还男方周大清借款47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1948年7月19日出生的原告周大清丧偶后一直独身,2008年底经他人介绍,与小自己24岁的离异女被告赖小妹相识,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承诺书,约定原、被告定于2009年10月份办理结婚证,如果被告赖小妹不同意与原告结婚,被告则应负担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2月16日所用的一切费用。此后不久,被告突然变卦,不同意与原告结婚,还有意躲避原告,与其他男人谈婚。2009年5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向被告提出既然不同意与原告结婚,就应将其所用原告的钱归还给原告,被告不承认花费了原告1万余元,只承认用了475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如到期不还请,另加利息计算。此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赖小妹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赖小妹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与法不悖,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赖小妹拖欠原告周大清借款4750元不还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75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2009年6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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