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任根 晏胜民)
雇员钟羊华在施工时,不慎高空坠落导致骨折,雇主、房东却互相推卸责任,伤者钟羊华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783元。今天,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李大荣为自己在上高县翰堂镇集镇建造一幢四层楼房,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3元的价格包工不包料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左仁典承建。被告左仁典以每天80元工价雇请原告做泥工。2010年7月16日下午,原告乘坐“吊篮”(吊篮是左仁典的,由原告安装)为房屋粉刷外墙时,因吊篮钢丝绳断裂致使原告与“吊篮”一同从三楼高空处坠落到地面,原告当场受伤。被告左仁典当即将原告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肺挫伤;左胸腔积血;左肋第1、4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擦伤。在医院住院治疗55天伤愈出院,左锁骨进行了钢板内固定,用去医疗费21886.59元。2010年10月18日,原告在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费用)4500元。为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左仁典雇请原告钟羊华为被告李大荣建造房屋,原告钟羊华与被告左仁典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对原告在劳务中自己受到的伤害,被告左仁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吊篮”的钢丝断裂是“吊篮”设备本身的故障,不属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过错,故原告受伤自己没有责任。被告李大荣将自己的楼房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左仁典承建,有选任过错,对原告受伤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原告钟羊华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783元,由被告左仁典承担70%,即34148.1元;由被告李大荣承担30%,即14634.9元。且二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