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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工友银行卡 投案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15 16:1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锐 海燕璞)   见矿掘队统一为职工办理了工资卡,并设有统一的初始密码,一时财迷心窍,悄悄将三名工友的银行卡偷走,把工友辛苦积攒下来的5139元取得一分不剩。2011年11月1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有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李有为系禹州市方山镇人。2009年7月份,年方19岁的李有为来到禹州市方山镇某矿掘队工作。为了便于给工人发放工资,矿掘队统一为员工办理了工资卡,并设有统一的初始密码,发放后由工人自主修改。2009年7月21日,正要下班的李有为路过办公室时,见屋内无人,便觉得有机可乘,犹豫片刻后,潜入屋中,将抽屉内三张尚未发放的工资卡偷走。随后,李有为跨行取光了三张工资卡内的5139元。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取款的监控录像,并经被害人辨认,真相大白时发现竟是工友伸出的罪恶之手,李有为确为取款人无疑。

    2011年6月17日,李有为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李有为家属向被害人退回了全部赃款。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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