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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法院出台实施意见保障县域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1-11-15 16:4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金龙)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为了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服务全县工作大局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于2011年11月11日出台十条实施意见,为该县大力实施“主攻项目、决战‘四区’(园区、城区、景区、矿区)、赶超发展、打造强县”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法院要密切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与方向,更新司法理念,找准切入点,确保法院的工作思路、重心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主动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生产建设当好法律参谋、法律助手,与企业建立稳定的沟通联络机制,每个企业安排一名联系法官,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涉法问题,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招商引资及外商企业进驻后的服务,《实施意见》强调,要对制约招商引资发展的问题及时调研,向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协助政府签订招商协议,避免法律风险,促进理性招商、科学招商,规范招商,招实力商。外商企业进驻后,要搞好企业的跟踪服务,与企业建立稳定的沟通联络机制,每个企业安排一名联系法官,随时帮助解决生产建设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企业出卖因享受优惠政策,未支付对等价款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进行牟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实施意见》规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对涉企业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二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四个月内结案;行政案件二个月内结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新收执行案件三个月内结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院长批准,尽量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针对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行为,《实施意见》专门提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提起公诉的干扰辖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正常生产建设的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较快时间内作出判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并依法加大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好处。

    《实施意见》还就如何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改进司法方式减轻企业诉累,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位一体”调解体系,设立专门的涉企业案件合议庭,对涉企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加强队伍廉政建设构建公正严明法治环境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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