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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称为“神”惩罚“坏人”殴打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16 09:47: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我信基督教,干其他事的时候顺便宣传神。我打他们是因为他们坏,他们无恶不做……他们做的坏事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邻居证明,反正很多坏事,罄竹难书。”庭审时,被告人如是说。

    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北严村村民崔玉进因怀疑邻居夫妇偷其家粮食,于是为“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用砖头、木棍等物将他认为的坏人打伤。11月15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玉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北元经济损失9551.9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雪宝经济损失13280.20元

    被告人崔玉进一直认为本村村民崔北元是“坏人”,2011年7月11日20时许,崔玉进见崔北元在其哥哥崔玉龙家院内讲话,觉得惩罚他的时刻到了。遂冲进院子,先用砖砸崔北元的头部,后又用板凳、木棍殴打崔北元,随后又用木棍等物将崔北元家属蒋雪宝打伤,并强行阻止崔玉龙等人将伤者送医院治疗直到派出所人员赶到。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崔北元的脊柱损伤程度属轻伤,头部、面部、胸部及全身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蒋雪宝左手损伤、全身软组织挫伤和头面部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事后,崔北元、蒋雪宝伤后到怀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崔北元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8183.10元、蒋雪宝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10893.80元、各花费鉴定费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玉进持械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崔玉进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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