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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籍”殴打“江苏籍” 随意砍人被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16 10:15: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韩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4日晚,同案犯谢某(已判刑)与某学院学生被告人韩君、魏某、赵某、刘某(已判刑)、陈某、高某、王某(在逃)在一起喝酒,讲到某学院山东学生和江苏学生打架的事情,谢某提议去把江苏籍的学生清理掉。在谢某的安排下,魏某、韩君等打电话叫来几十名某学院的学生到宿舍楼下,并进入宿舍,将保安打跑,然后随意殴打宿舍内的江苏籍学生,其中同案人赵某用菜刀将江苏籍学生李某砍成重伤乙级。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韩君主动到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将李某砍伤的事实,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韩君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李某要求对被告人韩君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乙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没有直接参与砍伤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君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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