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瞄准城郊移动基地疯狂盗窃 三男子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11-16 11:09:24


     光明网讯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专门盗窃城乡交界处移动基地的案件,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骆圣林、陈正根、周得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十一年零二个月、十年零十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

    骆圣林、陈正根、周得古均为宜春市袁州区郊区农民,2005年12月6日骆圣林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勾结在一起,选择袁州区新田乡龙源村王家里(高速路桥下)的移动基站等城乡交界处的移动基地,以技术开锁撬开移动基地的防盗门,盗取蓄电池、电缆线。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0年12月6日疯狂作案七次,其中袁州区新田乡龙源村王家里(高速路桥下)的移动基站11月至12月间失盗三次,被告人将偷盗的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周得古、陈正根盗窃作案5次,赃物价值共计89582元人民币,破坏财物价值共计17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骆圣林盗窃作案7次,赃物价值共计90366元人民币,破坏财物价值共计17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得古、骆圣林、陈正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骆圣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增加刑罚量。被告人陈正根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可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周得古、骆圣林、陈正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