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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青年再走贼道 两盗国家机关三度入狱
发布时间:2011-11-17 11:21: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云南镇雄县一青年,曾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获刑入狱,其在第二次刑满释放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先后两次盗窃国家机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韦猛因犯盗窃罪第三次入狱。
被告人韦猛,男,出生于1989年5月5日。2005年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后,2008年5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4日其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11年2月12日取保候审。2011年7月20日其又因涉嫌犯盗窃罪成为在押之囚。 201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猛在镇雄县城寻找盗窃对象,经过新街时便产生到县委大院盗窃的念头,其从一家超市二楼翻窗户进入镇雄县人大办公搂的办公室内门将室内一台惠普台式电脑的显示屏、主机、键盘、鼠标盗走,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潘宣。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惠普电脑价格为人民币4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脑追退失主。 2011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韦猛翻墙进入镇雄县县委办公楼一楼的一间办公室中盗走9条零6包“云南印象”牌香烟及两部手机,后将该价值人民币5088元 “云南印象”牌香烟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先后作案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韦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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