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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质检报告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 两商贩获罪又罚钱
发布时间:2011-11-17 14:18: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王胤胤)   11月1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被告人廖光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潘承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010年7月份,被告人廖光景向被告人潘成禄提供四川省泸州市曲酒三厂的“泸翁”注册商标标识及相关包装材料等,由被告人潘成禄采购、生产原料酒,并负责灌装成“泸翁”牌系列白酒。同年2010年8月份,被告人廖光景将潘成禄生产的泸窖特曲系列白酒委托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进行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廖光景明知潘成禄生产的泸窖特曲系列白酒是不合格产品,但为了销售变造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检验报告,将结论不合格改为合格,向外销售。被告人潘成禄明知自己灌装的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仍继续加工生产。2010年11月份,两被告人又增加生产了“泸翁”牌泸窖封坛(5年、8年、10年、18年)成品白酒,被告人廖光景将“老村长酒”和“金裕皖酒”在蚌埠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做的合格检验报告变造成泸窖封坛酒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向外销售该产品。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廖光景共对外销售“泸翁”牌系列白酒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2011年1月12日,怀远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被告人廖光景、潘承禄厂房内尚未销售货值177496.5元的成品白酒进行查扣,并委托怀远县质量监督技术所对查扣白酒进行检验。经检验:被查扣的白酒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光景、潘承禄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且尚有货值17万余元的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庭审中,被告人潘承禄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潘承禄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生产、销售的白酒未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变造文书,情节较轻,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查证属实,其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两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并能缴纳部分罚金,均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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