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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盗车又抢店两罪并罚获刑13年9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21 13:54: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谌平)   两名社会青年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在盗窃他人小轿车之后又伙同他人持刀抢劫电脑店,社会影响极大。11月2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国辉、赖谷岗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11年3月15日晚,被告人丁国辉伙同被告人赖谷岗驾车从于都县出发到宁都县,两被告人先到宁都县城接到高德云、葛凌峰(均另案处理),后四人窜至宁都县昌厦公路旁的综合大市场门口,被告人丁国辉、赖谷岗等人用事先已配好的车钥匙将被害人黄某停放此处的闽CG6108华普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4280元)发动,将该车开回于都县。

    2011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丁国辉伙同赖谷岗、高德云(另案处理)商量到广昌抢劫,丁国辉驾车搭载赖谷岗、高德云到广昌,当晚8时许,三人携带匕首窜至华硕电脑专卖店,丁国辉将窗帘拉起来,赖谷岗、高德云持刀威胁店主,用胶带将刘某捆绑起来并封住嘴巴,后三人抢走店内2台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4个无线鼠标、3个配套有线鼠标、6个U盘、2个摄像头、1个无线网卡、1套音箱等物品,搜走刘某1部三星手机及钱包,共计价值1718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国辉、赖谷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14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国辉、赖谷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劫取公民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171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国辉、赖谷岗对抢劫罪自愿认罪,被告人丁国辉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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