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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康师傅”销往京津 河南四被告人获刑
作者:贺妍   发布时间:2011-11-21 16:33:32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11月8日对被告人苑会利、赵改有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康师傅”桶装方便面一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12月9日间,被告人苑会利和赵改有预谋后,未经注册商标“康师傅”所有权人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许可,在渑池县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及渑池县果园乡粮管所仓库内组织生产假冒的“康师傅”桶装方便面,其间累计生产假冒的“康师傅”桶装方便面31035件,并将其中的26058件销往北京、天津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755913元。被告人赵改有于2010年1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其付、韩静华明知苑会利、赵改有生产的是假冒“康师傅红烧牛肉”桶面,仍先后多次分别从苑会利、赵改有处购买假冒的“康师傅”红烧牛肉桶面7707件、6621件,在北京市小井批发市场、天津市王串场批发市场等地以每件24元、30元不等销售,销售金额184968元、198630元。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苑会利、赵改有违反了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非法生产经营额达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其付、韩静华明知苑会利生产的是假冒的“康师傅”方便面,而予以购买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18万余元和19万余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赵改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相应的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苑会利、赵改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王其付、韩静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来源: 三门峡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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