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兴农)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陈丽要求与被告张全平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2003年1月29日被告张全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被告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原告便将儿子送回鄱阳交由被告母亲抚养。2009年10月,被告张全平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原告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经常探监看望被告。因被告刑期过长,无法承担家庭责任,所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在本案,当事人双方具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被告入狱后,原告曾多次探监并给钱物于被告,说明原告对被告仍较为关心,现原告突然诉请离婚,必然对被告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不利于被告的思想稳定,安心改造;且原、被告均因犯罪获刑,对其孩子的身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如判决双方离婚,对孩子又将是一次严重伤害。综合以上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