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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 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1-11-23 14:22: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农村青年赵博海,因浙江籍的妻子不愿生育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02年初,广西全州县农村青年赵博海与来自浙江省的80后女青年潘兰认识。2002年下半年,潘兰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投资经营一家电机水泵经营部,赵、潘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2003年开始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管理该经营部。2009年2月6日,两人在全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赵博海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孩子,就把自已想要孩子的意愿向妻子表示,但是潘兰却不想要孩子,双方谁都说服不了谁,经常发生争吵,为此感情出现危机,赵博海提出了离婚,但潘兰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赵博海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兰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潘兰主张要赵博海共同承担赵博海并不认可的15万元债务,或进行经济补偿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在调解中因赵博海不能满足其要求而不同意离婚,法院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博海、潘兰双方婚前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亦未能有效处理和化解,现赵博海无意再与潘兰共同生活,离婚态度坚决,经法院多次调和均未能改变其诉求。法院指出,潘兰虽然主张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但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以支持其观点,故对赵博海要求与潘兰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问题,因潘兰主张的债务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案中不做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赵博海与潘兰离婚。 一审宣判后,潘兰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博海的离婚请求。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潘兰与赵博海虽经自由恋爱认识,但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未能生育小孩,缺少沟通的渠道,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就互不往来,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且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和好的迹象,赵博海离婚态度坚决。故一审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对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因尚不明确,可另案处理。 综上,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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