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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现前妻隐瞒20万存款 请求分割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3-01-04 09:51:49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李冬晶)   离婚后,因其前妻拒不履行返还折价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期间对方还有一笔20万元的定期存款,为此,申请执行人一气之下,将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此笔存款。12月3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辛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邓岗夫妻共同存款11万元。

    原告邓岗(化名)与被告辛晓兰(化名)于1995年10月初登记结婚,原告邓岗系二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被告辛晓兰于2012年1月初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于同年1月末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共有的楼房一栋归辛晓兰所有,辛晓兰于2012年4月初一次性给付邓岗房屋折价款18万元。因被告辛晓兰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原告邓岗房屋折价款18万元,原告邓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中查询到被告名下在辖区农业银行的账户内有一笔本金20万元的定期存款,存入日期2006年7月末,存款三年,至2012年5月该存款税后利息为20795.68元,本息合计220795.68元。该笔存款存入时系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辛晓兰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及利息共计22万元。

    另查明:被告辛晓兰名下的20万元存款及利息经法院执行局强制扣划18万元执行款后,至2012年5月24日,被告名下在辖区内农业银行存款余额为38195.68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依法分割的,有权申请法院再次分割。原告邓岗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及利息,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并有法院在执行阶段查询到被告辛晓兰于2006年7月末存入辖区内农业银行20万元的存款清单为证。被告辛晓兰对此存款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笔存款系朋友吴玲玲(化名)的,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能有此项存款。同时向法院提交由证人吴玲玲填写的有被告信息的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农业银行20万元储蓄存单、证人吴玲玲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原、被告收入支出情况明细予以证实。原告邓岗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原告与证人吴玲玲的电话录音资料,证实证人吴玲玲已没有任何存款在被告的名下。因被告辛晓兰提交的证人吴玲玲的证言无法证实该笔存款不是被告所有,且被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家庭收支明细仅是其个人对家庭部分年份收支的记载,并不全面、客观。综上,本院对被告辛晓兰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邓岗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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