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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权有效运行机制
作者:李梅 发布时间:2011-11-24 16:24:49
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的特性决定,在人民法院内部有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和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都隶属在审判机构中。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判权缺乏有效的管理,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未能形成有效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使法院工作得不到管理上的保障。 一、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权容易受到干预 审判权受到干预表现在:一是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的干预。应当说,随着法治化的进程,党委、政府、人大及政协机关对法院具体案件的干预已经寥寥无几,但在个别案件上仍存在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打招呼、定调子的问题。二是法院领导或法院干警的干预。“案件一上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还未根本杜绝,对案件谈看法或为一方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问题屡禁不绝。三是当事人的干预。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老百姓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出于处心积虑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很多当事人在判决结果对己不利时,歪曲事实,动辄上访、投诉,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效率。四是媒体干预。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 (二)审判权未得到有效的监督 审判权尚未得到有效的监督,表现在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上: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特别明显的体现在有陪审员参加的场合,基本上主审法官主持庭审,拿出裁判的倾向性意见,陪审员几乎没有发生作用。 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权的行使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审判行为、审判程序、司法礼仪等不够严谨,如单方会见当事人等。笔者所在法院曾审理过一件案子,原告持借条起诉被告偿还到期借款,而被告坚持称借款早已还清,并带证人出庭做证,法官根据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神态举止等细节,也倾向于被告所述属实,但苦于没有有力证据支撑无法下判。于是通知双方启动测谎程序,鉴定报告也指出被告没有说谎,可在此种情况下,测谎结论能否必然推翻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呢?随意测谎使案件进入两难境地,无论是借条的不予采信还是鉴定报告的不予采信反而使审判陷于被动,如何下判,均容易引起上访、投诉和法律权威的降低。 缺乏有效监督,还表现在诉讼调解中。有的法院甚至硬性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要达到多少。把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考核审判业绩的其中一项指标,引导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在硬性的调解率指标、政治大局和政策的推动下,调解的推行中存在急功近利和粗制滥造的短期行为,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轻视甚至违背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类似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以骗促调、为调而调的现象,背离了调解的正当性。合议庭制度改革不是一个单纯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它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完善合议庭制度不可能通过这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有些体制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规定》起草之初,我们就明确了不贪大求全的原则,优先考虑一些合议制迫切亟须解决的问题,考虑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规定》共有12个条文,主要涉及合议庭组成方式、合议庭职能分工、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关系、合议庭考评机制、合议庭责任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二、实现审判权有效运行的途径 加强作风整顿,转变观念。要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尊重当事人,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克服衙门作风,解决好“为谁服务”的问题,用好审判权。减少因对当事人态度冷漠或不注重司法礼仪造成的缠诉信访。准确把握“司法为民”的精神内涵,将亲民、爱民、利民意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案件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1]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对审判人员思想意识、政治水平、道德风尚等进行长抓不懈的监督,核心是廉政监督,建立健全拒腐防变的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把司法人员的活动置于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等。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机制,如由政法委牵头建立联合司法监督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发现司法过程中的不廉洁问题,及时提出具体建议和处理决定等。根据监督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运用道德、纪律、行政、法律等各种必要的手段进行处理,如建立干警待岗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形式,做到奖惩分明,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督的效果。[2]除了加强廉政监督外,对法官还要进行审判作风监督、政治业务素质监督。 推进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对案件进行全程有效监督。从源头抓起,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审判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透明程度,落实风险提示、释明指导等制度,接受当事人对案件全过程的监督,畅通来信来访的渠道,对群众的反映坚持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使上访和闹访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实行连贯的监督,发现问题、查处问题,预防问题的产生,保证监督工作能持续、有效地发挥职能。[3] 创新思路,完善制度。建立立、审、执、监分立的管理体制,确保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归档,克服久拖不立、久拖不审的现象,强化案件的质量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注释: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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