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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机制
作者:李鑫   发布时间:2011-08-19 15:31:57


    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的特性决定,在人民法院内部有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和行使审判管理权的审判机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都隶属在审判机构中。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判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内部按审判业务类型划分的业务庭,其代表人为院、庭长。现行法律对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运行程序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对审判机构审判管理权的内容和运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审判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是什么?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目前的法律和司法政策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规范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关系,使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解决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关系问题,使其科学有效运行是改革和完善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运行机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正如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说“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的重要保障”。

    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概念

    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是各级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从法官自主审理和裁判案件并取得一定工作利益方面看,又带有权利和利益的特点。法官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对审判机关职能的具体化。

    审判管理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管理是指对法院人、财、物和案件的全面管理,即与法院管理的概念同义。狭义的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管理,即单纯对法官办案的管理。具体而言是指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职权。从权能上讲,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在组织实施案件审判和各项管理措施中,进行宏微两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性职权;从主体上讲,享有该项职权的是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及内设司法行政、审判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专(兼)职人员。本文主要从狭义的审判管理层次上讨论与法官审判权的关系。

    审判管理权和法官审判权都是司法审判权的下位概念,司法审判权只有通过依法、公正、独立地运作,才能体现和发挥法院所独有的审判职能。法院独立审判的性质决定了法院自身对审判工作从宏观到微观、从审理到执行、从财物到法官的广泛领域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权。审判管理权从本质上讲,是属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监督审判活动的司法行政职权,它是独立审判权所生的一项辅助性权能,从概念层次上是司法审判权的下位概念。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内涵是明确的。我国也不断地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期间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还权”于审判组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享有对其他案件的独立裁判权,基本实现了审、判合一,结束了实行多年的行政化审判管理制度——院、庭长批案制。

    “一五”改革打破了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模式,同时也遗留下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重新定位问题——院、庭长不逐一审批案件后该管什么的问题,将院、庭长摆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其审判管理职责边缘化了。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少数法官对社会发展大局和政策了解不够、站位不高,案件裁判社会效果不好;重视审判程序和司法技术,案件虽然裁判,但案结事不了,当事人花费诉讼成本而纠纷未能有效解决,怨气较大四处上访;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数量增加等。

    由于在法院的中、高层法官那里,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被同时拥有,什么时候应当行使审判权,什么时候应当行使管理权,什么行为属于审判行为,什么行为属于管理行为,界定不清,两权的冲突和矛盾尤为突出。法官在审判中审判权不能得到自主行使在于法官与行政领导之间,合议庭与审委会间的政审职责没有明确。

    长期的审判中形成院长对外负责、庭长对上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使院长、庭长“凡事必问,每案必管”,法官只对庭长、院长负责,削弱了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思想意识,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非正常现象。少数法官为怕承担责任,故意将不必要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委会,使应该由审委会决定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研究,延误了办案周期。部分法官缺乏主张正确意见的勇气,让对案情了解不足的领导的司法经验和个人意见成为最终决定结果, 造成处理上的不公正。

    三、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改革探索

    为规范审判实务管理,优化职能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厘清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相互促进、制约、监督的关系,使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更加明晰,运作更加规范、科学、严密,笔者对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改革方向有了几点认识。

    (一)明确职责,畅通流程管理

    在审判流程管理中,明确各业务庭之间、法官与领导间的分工,让法官真正成为审判的主导者,院长、庭长通过审判流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对全院案件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个案进干预。通过改变审判职责与管理机制来强化法官意志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合议庭的职能,达到“还权、放权”的目的,真正归权于法官,使法官成为独立的裁决者,也使领导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审判改革和业务研究,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维护法官业务的专业化。我国的法官长期来担负着审判活动中过多的辅助性工作,造成审判队伍人才的浪费,同时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减少法官的辅助性工作,使之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庭审和裁判工作就成为必要。在审判流程中,分化辅助性的工作保障了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与精力,达到提高法官行使审判权效率的目的。

    (二)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宏观司法效果

    建立审判质量效率提升的长效机制,实现司法的“四位一体”效果。首先,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审判执行管理职责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地方,根据工作实际着重细化明晰各审判组织、机构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容及行使方式,既要保障审判组织法律地位,又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这些方式包括审批审判工作事项、签阅法律文书,参加重要个案的审理或研究,组织召开审判长(庭长)联席会研究统一类案的裁判,组织案件质量评析会和改发案件分析会,组织信访案件通报及评析会等。其次,针对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宏观思考与资源整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案件审限跟踪监督办法》、《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合议庭议事规则》、《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审判执行案件操作流程规范》等规程,实现审判管理体系的站位高远和与时俱进。

    (三)创新制度,健全“两权”运行机制

    注意结合法院实际,充分思考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改革创新中努力实现制度规定的特色化。例如建立制度,使审判单元的组织结构涉及到法官的管理职责,针对自身情况完善关于法官对审判单元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规定,如及时组织人员改进审判程序工作存在的质量问题,每季度组织人员参照审判质效评价结果进行剖析,负责处理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投诉等。明确管理职责的监督及责任追究,以实现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和开放性,并逐步健全审判管理权和审判裁判权的协调制约与有机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的职责,以及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的机制。在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责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审判组织审理案件范围,核心是界定好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对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实行按审判实绩授权的原则;严格行使审判权的绩效评估机制;明确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审判职责,使审判长统筹有力,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衔接有序,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到位。在审判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方面,建立“点、线、面”体系化的管理层次,在点上管住重大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在线上管住审理流程和节点,确保审判效率;在面上实现分类指导,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  

    (四)强化审判管理职责,严把个案公正关

    以强化院、庭长和法官的审判管理职责为着力点,实现在点上对少数重点、疑难、复杂个案公正审判的严格把关。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院、庭长应予监督管理的案件,包括关系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的认识观点相反、合议庭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具有法律适用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等。在符合既有法律规定和现行司法改革精神的前提下,明确审判组织、机构应负有怎样的管理职责,即明晰院、庭长和审判单元法官管理职责的性质。其所负有的管理职责是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相统一的审判管理权,是遵循司法规律基础上带有行政性的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其次厘清院、庭长和法官的管理职责的范围边界和内容,防止职责不清或责任交叉。明晰各管理组织的指导、协调、审批、监督与汇报之责,加强疑难重大案件的会诊制、维稳案件通报预警制。实现各类管理职责之间以及审判管理权与审判裁判权之间分配清晰又衔接紧密。

    (五)加强合议庭职责,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合议制改革是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又将合议庭制度纳入重点改革任务。 因为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加强合议庭职责,完善规范合议庭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实现审判资源有效配置,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合议庭制度改革中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通过明确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以随机组成为主,避免固定合议庭存在的弊端。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二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三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四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五是通过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职能作用。

    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机制,是法院阶段性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既要放心放手让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裁判,又加强管理做到不放任放纵;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科学界定不同时期的管理职责,要管住影响审判质量与效率要害环节;必须真抓实干,必须在审判实务中认真探索、不断实践和逐步完善,必须通过科学管理出效果、出成果、立公信和树权威。

    相信通过上述改革工作的推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一个运行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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