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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及规范对策
作者:赵克 王丹莉 发布时间:2011-11-24 16:54:22
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相应的担保和监管,加之操作不规范以及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借贷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致使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既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加大了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难度。为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如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和执行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一、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增多和标的增大。从案件受理数量上看,泉山法院2009年受理475件,标的额为112226666元,2010年受理657件,标的额为140693806元,同比分别上升38.32%和25.37%。今年的案件数量更是急剧上升,仅1-10月就已受理案件1004件,涉案标的高达315496595元,比去年全年受理的案件数增长了52.82%,借贷的标的额也急剧增加,是去年全年的2.24倍多。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集中多发期。 (二)主体日益多元化。一是债权人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大多数为妇女和老人;出现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利率较高。二是债务人多为个体工商业者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三是借贷过程中出现了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的参与。 (三)借款用途多样化。在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性借款,现在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如借贷用于开办工厂、销售、工程项目,也有部分借贷是用于赌博、博彩甚至是恶意逃债等。 (四)诉讼程序复杂化。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长。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拒签应诉手续且不愿出庭应诉,导致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只能做缺席审理和判决。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延长了案件的审结时间,同时也造成案件生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和执行比例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五)诉讼保全数量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比例上升的原因,除了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外,另一方面也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而是把借来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额;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托,逃债躲债。由于这些人的社会诚信严重缺失,造成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混乱。 (二)投机暴富心理。在现有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大环境下,大量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进入借贷市场,尤其是有的出借人贪图暴利,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给自己带来高利润,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最终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偿还的结局。 (三)银行贷款复杂。民间向银行融资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可便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 (四)风险意识淡薄。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出借人很少审查借贷方的经营、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债的情况下,一些案件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特别对利率过高的问题要重点关注,防止因投资过度集中或决策失误导致资金风险,及时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要加强对信用担保中心、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从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二)打破民间融资瓶颈。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疏通、扩展正规金融服务渠道,让民营经济和欠发达地区充分享有金融服务,打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逐步压缩民间借贷需求。 (三)引导被告出庭应诉。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法律文书等现象,在送达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有助于查明案情,动员被告配合工作。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等进行细致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如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赌博和博彩等情形,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发挥法律释明作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让守信的人得到褒奖,让失信的人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邀请社会各界到庭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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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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