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义良)
七位男青年无聊深夜在街上逛,遇见二女一男经过感觉不爽,顿起歹心。11月2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恩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日24时许,被告人周恩会伙同罗俊、付志乐、上官永星、周泽仂(四人已判刑)、冯青、“鬼子”(二人均另案处理)行走到东乡县孝岗镇环城南路“扶元堂”洗浴城附近时,遇见途经此处的一男二女即被害人雷明、王琴、张先桃,七人看了感觉不爽,罗俊便提议抢劫该三人。随后,付志乐手持铁棍和罗俊等人在东乡县孝岗镇环城南路117号门前,将雷明摔倒在地并搜身,抢得人民币400元和金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28元),被告人周恩会则招呼其他同伙对王琴、张先桃实施抢劫,被告人周恩会在王琴身上搜身得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28元),周泽仂等人抢得张先桃一个包(内有化妆品等物)。事后,上官永星分得摩托罗拉V3手机,冯青分得金立机手,赃款由被告人周恩会、罗俊、付志乐等五人平分。被告人周恩会于2011年8月24日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其伙同他人抢劫的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恩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款物(共计价值275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恩会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但比照同案犯罗俊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恩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