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庭前调解弹奏出一个个和谐音符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史宏伟 陈锐 发布时间:2011-11-28 08:47:14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调解制度,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水平,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始终以党的群众路线为统揽,落实和贯彻“便民、高效、低成本”的司法理念,把庭前调解工作作为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途径,通过与各诉调对接联席单位紧密协作配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以庭前调解“两结合”为主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近年来,武乡县人民法院坚持把加强庭前调解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不断提升对庭前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强势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建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庭前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在法院外部,坚持以法官专业调解与基层民调组织非专业调解结合,在法院内部,坚持以专职法官调解与裁判法官调解相结合,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今年五月,该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在立案庭内设立了调解工作中心,指派两名资深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与县司法行政部门抽调的七名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中心工作。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则全部挂牌设立了调解工作室,邀请23名人民调解员担任兼职调解员。根据该院制定的《案件庭前调解规则》和《案件庭前调解指导意见》,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再通过司法确认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人民调解员无法调处的案件,在正式方案件后,由专职调解法官均逐一审查,本着自愿、合法、效率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无法在庭前调解的,才由立案法官转入相关业务庭进行审理。在将案件转入业务庭前,专职调解法官要制作《调解概要》,将调解过程中的调解难点、当事人的之间的争议焦点和他们的心理预期等告知业务庭的审判法官,业务庭的审判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重新开始新一轮调解,直到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据不完全统计,该院今年以来,专职调解法官共向业务庭法官制发《调解概要》110多份,帮助业务庭法官有效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80多件。 推行“两结合”的庭前调解方法,有效的避免了民调组织调解和法官调解以及立案法官调解和审判法官调解各自为阵的被动局面,在很大程度了消除了当事人的各种疑虑,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今年五月以来,法院通过调解工作中心,由人民调解员调处各类纠纷390多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276件,由法院分别制作司法确认书确认了其法律效力。 二、规范制度,健全机制,以庭前调解“三公开”为原则,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公信力 为了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权力滥用和久调不决等弊端,该院通过认真调研制定了《关于积极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加强庭前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人民调解员培训意见》等九项规章制度,把开展庭前调解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根据该院制定的《关于坚持“庭前调解三公开”原则的决定》,开展庭前调解要保证做到“庭前调解程序公开,庭前调解法官身份公开、庭前调解结果公开”,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 “庭前调解程序公开”就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公开人民法院制定的调解规则,让当事人明确知晓调解的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以及调解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庭前调解法官身份公开”就是要向当事人公开主持调解法官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法官回避调解的权力。“调解结果公开”就是要将调解的结果同时向双方释明,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法律效力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庭前调解的工作程序,提高了庭前调解的公信度,遏制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上升势头,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与此同时,为了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技能,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会知名律师等联手,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今年5月以来,该院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同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紧密配合,分别在武乡县洪水镇、蟠龙镇和故城镇举办了三期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对全县的570多名人民调解员和21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专业培训。此外还同公安、民政、土地、检察、司法行政、劳动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开展诉调对接机制的相关问题。 法院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沟通交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早把握社会动态,认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司法调解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未雨绸缪,真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庭前调解结案的276件案件,无一申诉上访,无一转化升级为刑事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了93.7%。 三、广泛动员,形成合力,以庭前调解“四联动”为抓手,不断拓展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的广度与宽度 面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多元化态势,法院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己任,坚持能动司法,以庭前调解“四联动”为抓手,进一步拓展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的广度与宽度,从更深层次上推进庭前调解工作的开展。 该院的庭前调解“四联动”就是指,庭前调解法官要与法院内部联动、与社会力量联动、与企业单位联动、与亲朋好友联动,综合协调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界社会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最终促进矛盾纠纷通过调解解决。 庭前调解法官要与法院内部联动,是指庭前专职调解法官与各业务庭的审判法官要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经常交流工作经验,总结调解办法,共同做好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 与社会力量联动,就是指开展庭前调解的法官要与公安、民政、土地、司法行政、劳动监察、工商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行业协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经常联系,一方面熟知各行业的规则习惯、最新动态,能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遇到个案涉及相关专业时,特邀他们共同参与调解,拓宽调解思路,提供可选方案,并能发挥相关部门的优势,帮助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最终化解矛盾。 与企业单位联动,就是指调解法官在调处各类纠纷案件时,要与当事人所在的厂矿企业、所在单位主动联系,了解当事人在单位的一贯表现、家庭背景、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等情况,因人而异,制定最佳的调解方案。该院法官尹庆华在调解蟠龙镇庄底村王某某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得知被告刘某某因工作失业,心情郁闷,无事生非,骑车游玩撞坏了原告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于是,尹法官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被告王某某在某煤业集团找到了工作。被告刘某某非常感激,很快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一次赔偿了原告的损失。 与亲朋好友联动,就是指调解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与当事人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领导、下属及其周围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党员等人保持联系,通过他们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实现案件调解解决。在审理韩北乡桥南村八旬老妪张某诉长子王某某不尽赡养义务一案中,承办法官乔国祥与村委会联动,了解到王某一向敬重其舅父,乔法官便邀请王某的舅父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王某某的舅父向王某讲述了原告张某在抚养他们兄弟时经历的种种磨难,进行亲情感化,王某终于流下悔恨的泪水,当即成了赡养协议。 通过以上措施和方法,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还达到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同时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