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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重组中走出来的“重庆经验”
重庆三中院民二庭被评“审理破产案件先进集体”
发布时间:2011-11-28 11:01: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君相)   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破产案件先进集体”于10月12日出炉,全国共54个集体、26名个人获此项荣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为重庆市唯一一家荣获“审理破产案件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这是该院继获得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后取得的又一全国性的殊荣。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实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在此期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按照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指导方针,坚持能动司法,妥善运用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了一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危困企业,为保持当地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别是该院于2007、2008年审理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破产重整案,维护了近70000名社会流通股民的权益,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朝华科技与星美联合均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因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于2007年5月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被加注S*ST。朝华科技有近50000名社会流通股股民,星美联合有20000余名社会流通股股民;在债权人向重庆三中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时,两个公司帐面负债近二十亿元,帐面资产大大低于帐面负债,且有效资产均处于全国各地法院的保全之下,或正处于被法院执行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基本停业。朝华科技已连续三年亏损,如果在2007年12月底仍不能实现盈利,朝华科技将退市;星美联合连续两年亏损,该公司如果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不能实现盈利,亦将面临停牌处罚,之后重整的难度将大为增加。两个公司均系上市公司,如重整不成进行破产清算,不仅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给社会流通股股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毁灭性损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直接导致涪陵当地稀缺的上市公司资源灭失。

    重庆三中院在破产程序重整中,独创了“承债式收购法”,通过战略投资者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来承接原上市公司按重整计划减免后的债务债权。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平移给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资产及接受的债务人的全部资产继续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其他从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变。原上市公司剥离出来,再注入新资产,以排除原上市公司重整上市的障碍,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

    2008年4月8日,星美联合经过重整后,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上市交易,朝华科技资产重组接近尾声。该案在全国同期八例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中占了四分之一,在重庆乃至西部地区属首例,为司法部门探索上市公司重整方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被最高法院誉为“重庆经验”、“重庆模式”,重庆市委领导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切实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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