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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业绩考核制度的困惑和思考
作者:夏吉平 龚虹英 发布时间:2011-11-28 14:08:21
长期以来,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业绩考核制度,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的难题。也是基层法院一线法官极为关注的问题。如何能将一线法官的辛苦程度和工作业绩充分体现出来,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业绩考核制度成为推动法院队伍素质提升的强大力量,从而推动法律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以及各相关司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不少考核办法。但因诸多因素影响,目前的考核制度,依然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一个科学完善的业绩考核,至少应体现出执法人员之间在德、能、勤方面的差别。德、能、勤对应在法官考核项目即:法官的道德、法律理论知识和化解矛盾能力、办案效率和辛苦程度。但就目前考核的结果来看,大多数考核最终结果都流于形式,其业务水平和能力优劣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一、业绩考核制度的建立目前存在的几大问题。 (一)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考核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目前的考核大多数法院按上级法院的模式套下来,主要分四大块,岗位职责、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调研,以百分制形式,将该四大块分解分数,然化细化分数。从整体来看,岗位职责、思想作风方面考评结果,彼此拉开的差距不大。重心则是业务建设这一块。法院的主要工作也是业务建设。如何将业务水平和能力最大化地得以体现呢?如果说业务建设是法院考核的关键,则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是考核的核心。 1、案件质量的评价。案件质量的评价是一个较难把握的工作。难以从实体上评价优劣,更多的只能从形式上评价。所以案件评查的数据大多数是从外在形式上的评价,如案件装订、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规范,以及上诉率、改判率等反映。而办的案件越多,自然评查出来的错误越多。 2、案件效率的评价。案件效率的评价也难以操作。案件效率最直观的反映就是案件的结案天数,所以每人的年度结案周期对于案件效率来说,是非常的数据。由于办案任务重,压力大,如何用最简便的方法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数据的统计至今几乎近乎空白,且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对审理周期的影响也较大。 3、案件效果的评价。案件效果的评价较两项则更抽象,更难以界定。 (二)信息化建设薄弱,电子化办公与审判管理结合度低。 基层法院大多面临信息化推广程度低,就法院工作而言,一方面收案数不断增加,而电子化公系统应是一个提高效率的很好工具,减轻工作量的好帮手。但大多数基层法院的电子化办公利用率一直较低,特别是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没有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效果,反而流于形式,成为一个额外负担。自二十世纪初引入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至今,其许多的功能近乎闲置,没有发挥其快速便捷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大因素: 一是在办公硬件方面配备不够。基于法院普遍存在的资金困难问题,基层法院信息基础建设更较为薄弱。信息化程度的推广,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网络的安装到位。目前,就吉州区法院而言,虽然基本可以达到人手一台电脑,遗憾的是,大多数庭室只有书记员办公室安装了局域网,而其它办公室,包括庭长办公室,甚至大多数的院领导办公室均尚未安装局域网络,所以,大多数的文件传达只能通过书记员办公室去传送。因此审判案件的管理流程的录入也大多依赖由书记员去完成,其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和使用的人员上,就大大受到限制。故局域网的使用,更多地受限于电子办公硬件设施上的配套上。 二是在技术条件上的不足。如现在使用的审判信息系统具有很多功能,因大多数人既不熟悉该系统的功能,更不能熟练操作,即使正在使用录入人员,也仅懂得本庭职责范畴的最简单录入。如果缺乏一个全面掌握该系统的技术人员,各庭室缺乏熟练操作系统的录入人员。很难使该系统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电子信息系统最主要功能的是查询统计、快速便捷、保存等功能。在查询统计功能方面,如果没有熟悉该项功能的技术人员或录入人员,就不便调取数据。而快速便捷功能方面,如该现有的审判信息系统有各类格式的法律文书,从立案庭的立案录入开始,该系统就自动生成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至今为止,该法律文书的自动打印得到推广使用应该不多,一直延续用手写材料,这样,当初的无纸化办公的设想难以得到实现,造成一方面的手写纸质文档,一方面的重复电子文档工作,加大了工作量,失去其快速便捷功能。在保存功能方面,该系统具有数据导出导入系统,但功能的使用如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没有对该系统内储存的数据用U盘,及时定期导出另行保存。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则全部信息归零,之前工作,无法复原。由于上述条件的制约,使电子系统的录入不但没有减少工作量,反而加大工作量,以致各庭室人员产生的抵触情绪。 由于以上原因,致使法院工作业绩的考核有赖的统计数据,均是由人工操作,进一步制约了其业绩考核制度的优化。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是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三)业绩考核结果对个人或部门的影响问题 通常,大多数法院每年均有目标考核,而考核的结果与每人的实际影响联系不够紧密,除了年终评优评先时的前三名办案能手和调解能手,其余人的考核几乎与业绩无关,而且是即使办案能力或调解能手,也没有直接与法官的晋升或年终职称评定相关。所以,一线法官的工作量虽日益加重,结案数、结案率、调撤率虽然年年公布,但最后的结果,无法充分地与其年度职称考评挂钩。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对于以上问题和困难,相关部门和各级领导也一直非常重视和关注,也在寻找一种解决途径和办法,却鉴于实际可操作性,故一直尚在探索阶段。为最大程度地提高办案积极性,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便着手: 一、建立科学动态执法档管理模式。近期,政法部门正在试行一项执法业绩考核档案制度,要求建立执法个人和部门执法档案,一人一档,一案一评,档随人走,相当于个人和部门执法档案的流程管理。因为该制度是试行阶段,各地方尚在摸索阶段,并没有统一操作模式,建议将执法业绩考核与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相结合,将个人和部门的个案评析与综合评析相结合,分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奖惩培训、调研信息四模块,由各职能部门既分工又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纵向与横向进行,努力构建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管理模式,并使其成为法官晋级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建立一种以法官思想道德水平、业务水平、案件数量和效率、调研信息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1、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平考核评价依据,道德水平思想作风的高低,考核者难以区别。最直接的应该是来自纪检监察部门的数据。如果一个法官,一年有一件或几件案件偶尔被人投诉应该是正常的。但如果办的案件并不多,但投诉者源源不断。那就应该考虑该法官的道德水平了。即使不是道德水平的问题,也是工作作风或办案能力有问题,以此考核评价依据也不为过。假设将考核分值将思想道德设定一定的分值。然后以年收案数为基数计算投诉率,然后将投诉率最高和最低者为参照值,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诉率为基本投诉率。高于该投诉率在基础分值减分,低于该投诉率加分。再佐以将纪检部门查实违纪案件按其轻重予以减分。 2、业务水平评价,业务水平应该分三块,一是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一是化解矛盾能力,三是案件差错情况。 在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方面,建议由上级法院部门定期对法官法律知识进行考核,一来促进其加强学习,二来法官业务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其办案水平。优胜劣汰,才能推进法官队伍的发展强大。但考试的公开公正性是决定该考核的成败,所以,严格考试纪律和考试程序,建议考试相关人事组织部门亦可介入,另外鉴于部门不同,故考核的范围也应限于各庭室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不宜太泛。并根据分数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据此对该项业务水平设定一个平均分数线为基础分值,对超过平均分数线的的予以酌情增加加分值。 在处理事情能力和化解矛盾方面,比较难评价,如果将调解能力放在该项也许较为科学,用调撤率加以考核其能力,以平均调撤率为基准,进行加减计算分值。另外,由每年各庭室评出一些优秀案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选,包括调解撤诉案件亦可参评,说明其参评优秀的理由。评选应侧重判决或裁定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是简单地体现文书的制作,理应更注重法官付出的劳动价值和社会价值。予以加分。 案件差错评价,主要依据还是由质检评查部门的平时案件评查结果及上诉率及发回重审率和审判委员会评定为差错案件情况。但案件评查结果应该与结案数挂钩,以差错率为考察依据较笼统计算总的评查差错总数更为合理。 3、案件数量和效率的评价。奖勤罚懒,是很多默默工作在一线的法官希望得到的考核结果。 首先,案件结案数的多少应该与考核结果挂钩。也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先以该院平均结案数为基数,超过该平均数值的予以酌情加分。 其次,案件的效率更多体现在结案周期上,结案周期的天数统计其实并不复杂,因为现有的电子文档已具有会计计算功能,如加减乘除、平均数的计算,在EXC表格内可以实现自动处理,而每个人每个案件的结案天数,该数据原本在各卷宗的流程表中已经载明,随着个人档案一案一档的执法档案的建立,每人每案的月报表上势必必须有该数据的存在。故结案周期的统计问题,可以随之解决。 但案件的难易度不同,势必影响到结案天数和年结案数,因此,建议将各类案件划为三大类,难、较难、一般三档,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难度系数。如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权属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般均涉及到鉴定,周期长,矛盾较激烈,故付出的精力势必更多,可以设定难度系数最高。有的案件如人身损害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相邻权、标的额较大的买卖合同等类型的纠纷等可以设定为较难,而有的案件如民间借贷、离婚、借款合同、标的额不大的买卖合同等纠纷,可以设定为一般案件。以上案件的分类不宜由哪一个部门单方制定,最好将三个档次的案件各设定一定比例,由各庭室自行商议,民主讨论共同议定。假设将以上案件将难度系数值设定数值为:1.8、1.5、1计,那么出现医疗纠纷案件则1件案件可折抵1.8件。这样,统计结案周期和结案总数可较公平。 三、培训一定数量的信息管理人才,加大电子化办公设施投入。使电子化办公与审判工作进一步紧密结合起来。考核制度的设计应尽量避免增加人力和和物力,最低限度地干扰各庭室的正常工作,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设计上的避免重复劳动之外,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好电子信息系统。 利用好电子信息系统,需要具备利用电子信息系统的条件。如各院庭领导办公室没有条件使用局域网,根本无法推动全院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更不用说利用审判管理系统监督管理各案的审理和审结期限。所以,首先,是各办公室的局域网安装到位。 其次,需储备和培训一定数量的熟悉掌握电子办公系统的人员。如果一个法院没有一位全面掌握了解各信息系统的使用和功能且负有强烈责任心的管理人员,任何系统的使用就无从谈起。所以,培训一定数量的电子办公系统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另外,熟悉WORD、EXC等电子文档的操作,在当今社会对工作作用十分重要。特别是表格制作和统计,如果不熟悉各电子文档的功能,将大大增加工作量和难度。所以,大大普及电子文档制作知识也相当重要,如前面所述EXC表格中具有很多自动数据处理功能,如平均数、总和等常用功能,如果不了解,则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对全院人员开展经常性地电子文档培训工作对工作,可以提高电子办公系统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办公效率,也有利于考核数据的统计。 再次,积极探索开发将日常考勤、纪检监督、审判管理、案件评查为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避免人工的反复劳作,建立一种仅需各部门及时按其职能输入其相关信息,各种信息自动处理或统计,届时,执法档案的记载就可仅需直接打印即可,进一步提高准确率和效率。 以上,是现就有关该制度的建立和困难,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关问题的探讨,意图寻找一个更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在此抛砖引玉,旨在探讨。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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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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