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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玩赌博机输了钱 心怀不满刺伤网吧老板
发布时间:2011-11-28 14:5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1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梅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梅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康勤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1116元。

    2010年3月18日晚,王梅祥与同村村民王海在网吧玩赌博机输掉了几百元钱。王梅祥让网吧老板范康勤免费为其开两台电脑上网,遭到拒绝后便怀恨在心,随后王梅祥同王海一同返回村中。至19日凌晨,王梅祥从家中携带一把剪刀让王海骑摩托车送其到网吧。来到网吧后,王梅祥从后门进入赌博机室看见范康勤独自一人在清理赌博机,遂冲上前用剪刀朝范康勤胸口刺去,范康勤见状用右手抵挡时被剪刀刺穿虎口并刺中右胸口,范康勤使劲握住剪刀抵抗,在抵抗中王梅祥将范康勤摔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继续用剪刀刺,范康勤大呼救命。此时刚出网吧的彭学臣听见呼救声就进入赌博机室看见范康勤被人压倒在地,赶紧叫来范康勤的妻儿,范康勤的妻子闻讯赶来劝说王梅祥,范康勤的儿子手持木棍朝王梅祥头部打去,王梅祥遂逃离现场。范康勤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7天,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6933元。经法医鉴定,范康勤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十级伤残,占全残的10%。

    王梅祥于2011年6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梅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轻伤的后果,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对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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