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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摊主不堪辱骂刺伤买肉人致其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6 15:05: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因买肉之事发生争吵,肉摊主熊某遭买肉人罗某辱骂,熊某一气之下将罗某刺伤致重伤乙级。2012年3月26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年7月4日凌晨6时40分左右,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县莲塘综合市场卖肉时,与在其摊位上买肉的被害人罗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熊某因被被害人罗某辱骂,一气之下持一把刮猪毛用的小尖刀将被害人罗某刺伤致重伤乙级。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熊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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