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探寻委托、受托执行案件高效结案之良策
——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考察样本 作者:兰霞 发布时间:2011-11-28 15:04:57
委托执行是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对于委托案件,需要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相互配合,才能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力;而在案件从委托法院到受托法院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足,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办理,也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还有损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高效便民之形象。现作者就基层法院委托、受托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情况及问题与大家一起讨论,希望能够探寻出委托、受托案件高效结案之良策,从而更好的做到为人民群众分忧解难。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以某基层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数据为据) 从某基层人民法院近两年的数据来看,2010年受托执行案件收案21件,结案19件,2011年(截止2011年11月10日)受托执行案件收案29件,结案28件,以去年同期相比,显然,今年的受托案件明显增幅较大,增长率达到了50%以上。从近两年受托案件的情况来看,受托案件的数目不断增加,但其被执行人几乎很少有在受托法院居住,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受托法院”而委托执行的。在今年(截止2011年11月10日)某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托案件中,仅有5个被执行人是在受托法院所管辖区内,其他的被执行人都在外地,或是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是被执行人系罪犯还在监狱服刑。 二、委托、受托执行案件面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从办理情况来看,80%以上的受托案件都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主要是受托案件大部分以刑附民、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和判处罚金案件为主。上述案件类型的被执行人往往是户籍所在地为受托法院所管辖,但其实际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又在管辖外的地方,这就给执行兑现造成极大困难。由于上述原因,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因自身案件的压力,往往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办理受托案件,致使受托案件虽然得以高效结案,但质量不佳。 2、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住所地、身份不明确,受托法院为了查找被执行人,需浪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有的委托法院甚至没有搞清地域管辖,也不与受托法院联系进行核实就进行委托,受托法院收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根本就不在辖区内又退回委托院,人为增加受托法院的工作量。 3、刑附民案件主要是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务工期间引发的刑事案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执行人多数无固定收入来源、职业流动性强、就业状况差,根本无能力履行,况且两类案件多数都是由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案件委托至贫困的西部地区来执行,虽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并未取得较好的实质效果。 三、关于完善委托、受托执行案件制度的一些建议 1、严把委托执行案件“出口”。要把对那些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在委托法院辖区内服刑的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妥善办理。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执行成本,同时,还能有效缓解申请人对整个法院系统的抵触情绪,减少信访上访。 2、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清楚后及时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确实符合委托执行的,申请人有义务向受托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及财产状况,同时还应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情况表,其财产确实在受托法院管辖范围的,受托法院才予以受理。若提供不能,受托法院直接建议委托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退回。 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树立新的执行理念,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将法院内部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充实在执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教育,培养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受托法院执行局内部,应把受托案件的结案率、兑现率等指标与其他执行案件一起纳入考核体系,使委托案件真正起到合理配置执行资源,降低执行成本的作用。 4、加强与委托法院的协调沟通。就委托法院来说,要严格依法办事,该委托的就委托,不该委托的决不委托,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受托法院应加强与委托法院的沟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5、加大对执行法官的奖励力度。由于受托案件执行期限短,且外地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因此受托案件的执行应由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负责执行。对办理受托案件的执行法官,执行结果与评先选优挂钩。加强责任心,提高责任感,使委托、受托案件的执行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把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