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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走挖掘机主板留手机号敲诈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30 09:3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江西永修县一男子盗取他人挖掘机主板和显示屏以敲诈他人获取钱财。11月28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周育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11年5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周育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美工刀、手电筒、梅花镙丝刀及纸笔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永修县星火20万吨有机硅建设工地,趁四周无人,爬上一辆挖掘机,用刀割断并抽下其后窗的皮条,取下玻璃后爬进驾驶室,用扳手拧开座位后面盒子上的镙丝,用镙丝刀取下挖掘机主板,然后用刀剪断主板上的线,拔掉显示屏的插头,之后将取下的主板和显示屏盗走。被告人临走时用笔在纸上写下一手机号码留在被盗挖掘机的座位上,之后骑摩托车来到共青城一旅店住下。次日9时许,被害人杜金和发短信给被告人周育栋,周提出由被害人将1万元人民币汇入其指定帐户后告诉被害人主板及显示屏的藏匿位置。在被害人未向其指定帐户汇款后,被告人周育栋将所盗主板及显示屏连同作案工具一起抛入修河中。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杜金和人民币14000元。

    2011年6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育栋骑摩托车来到江上乡乐平村庐山西海现代观光园工地,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盗得挖掘机主板及显示屏各一件。后要求被害人王章荣向其指定帐户汇款1.7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报警后,周育栋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主板及显示器被公安机关追缴且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育栋为达到敲诈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所窃取的财物价值236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或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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