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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蓄意报复残忍伤害情妇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1-11-30 11:32: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力生)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周居长的上诉,维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该裁定还需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告人周居长与被害人吴某秀系情人关系。2009年两人因钱的问题产生纠纷,关系逐渐疏远。周居长认为吴某秀欺骗了自己,遂蓄意报复吴某秀。2010年10月13日晚7时许,周居长准备好一把铁锤和一瓶硫酸,并打电话给吴某秀。当晚8时许,周居长在吴某秀租住处楼下过道等到吴某秀,两人再次因钱的问题发生争执。周居长趁被害人不备,持铁锤朝其后脑连击数下,致被害人倒地,接着周居长又拿出硫酸倒在被害人面部后逃离现场,途中将铁锤、硫酸等作案工具丢弃。因抢救及时,吴某秀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其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2010年10月28日,周居长在回石城县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居长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作害他人,致他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居长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被告人周居长的上诉,维持赣州中院的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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