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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干一青年受他人雇请持刀砍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2-13 09:08: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小青年接受他人雇请,伙同他人持刀将受害人李某砍伤,最终受到法律惩罚。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鹏,男性,汉族,现年25岁,江西省吉安市人,无业。2009年2月11日,邓某兵(已判刑)为了报复受害人李某,其以二千元的资金通过其同乡邓益兵的介绍,从吉安市雇请被告人王鹏等多名社会无业男子至新干县金川镇,经过跟踪后,持刀将受害人李某砍伤。后经过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接受他人雇请,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王鹏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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