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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一精神发育迟滞男孩盗窃两次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2-20 14:32: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12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昌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09年6月一天晚上22时左右,邹昌祖(1992年出生)在丰城市董家镇,趁为陈水军看守店面之机,从其店内柜台抽屉内盗得人民币3000元。次日陈水军发现现金被盗,从邹昌祖处将被盗钱款追回。

    2011年6月13日下午15时许邹昌祖窜至丰城市董家镇瓷板厂宿舍,撬门进入邹根珍家中,盗得熊猫牌黑白电视机一台、1200型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0元。

    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昌祖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昌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第二次盗窃时属入户盗窃。被告人邹昌祖实施第一次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为部分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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