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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毒资入室行窃 自动投案领刑八月
发布时间:2011-12-26 16:32: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男子为筹毒资在巫山县城趁人不备三次进入别人房间行窃,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40元。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姚元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姚元海进入巫山县巫峡镇平湖东路555号2单元7-2室实施盗窃时,被在卧室睡觉的谭家芳发现,姚元海在盗得一部三星牌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40元。同日4时许,姚元海进入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燃建宿舍2号楼1单元701室,盗走被害人陈德琼的现金2000元与一部白色步步高BBKI508型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60元。

    2011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姚元海在巫山县章家湾小区11号楼,见7-2室的房门未锁,遂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余世梁的现金500元与一部黑色诺基亚5330手机,后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付绍琼。案发后,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4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中旬经禁毒大队民警给被告人姚元海的亲属作工作后,被告人姚元海于2011年7月21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元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元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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