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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要赔偿款未果 情急之下砍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28 11:48: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喻志强 余岚 傅南)
因赔偿款发生口角后,一时激愤将他人砍伤。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凯明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汤凯明听说株洲市荷塘区一砖厂赔偿了附近居民一笔土地赔偿款,汤凯明便以其爷爷的田也在附近为由,找砖厂厂长林某要求赔偿,林某告诉汤凯明当初和村里有协议,有事去找村里解决,汤凯明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在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汤凯明不服,拿了把菜刀返回砖厂门口,用菜刀朝林某的头上砍,林某用左手臂一挡,菜刀砍在其左手前臂上,砍完后汤凯明持菜刀逃走,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凯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凯明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凯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凯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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