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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盗养吸 工地盗木板获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1-12-31 13:32: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春伶)   被告人何作前是一名瘾君子,为筹毒资,满足自己的毒瘾,竟伙同他人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放在工地上将准备作建筑用的木板盗走。2011年12月30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何作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何作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何作前伙同陈颜、何作俊(均已判刑)窜到209国道山北乡中秋村路段的候车亭工地,由被告人何作前爬上候车亭的棚顶,将周某放在该棚顶上,准备作建筑用的价值人民币1707元的30块木板偷下来后,与陈颜、何作俊一起将木板运到何作前房屋外藏起来。后雇请陈海永(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盗来的木板运到松英村松柏屯卖掉,被告人何作前分得赃款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何作俊已根据与周某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由何作俊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00元交本院转周某。被告人何作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作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何作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作前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作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何作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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