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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二人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7 11:12:37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年男子蓝家发,在其儿子阿恒的提议下,父子二人与另一朋友唐得胜伙谋一同实施盗窃,三人共计盗窃得8千余元财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家发、唐得胜二人均领到了刑罚。(阿恒另案处理)

    今年46岁的蓝家发与阿恒是父子俩,想不到身为父亲的他“以身作贼”,树立坏榜样,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父子俩同流合污,与另一狐朋狗友唐得胜三人一起走上了贼路。

    2012年7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得胜在被告人蓝家发家吃饭。席间,被告人蓝家发之子阿恒(另案处理)提议去偷村民苏新家的东西,唐得胜表示同意,蓝家发讲因下雨不方便去偷。尔后,唐得胜和阿恒窜到苏新家外面,被告人唐得胜用水泥砖砸开苏新房子一楼防盗网,之后二人相继钻进屋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套音箱、三部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条项链、一只手表、一块玉佛和人民币110元等财物。并将盗得的财物拿回蓝家发家存放。接着,阿恒向唐得胜、蓝家发提议再到苏新家偷蓄电池。于是,唐得胜、蓝必英和阿恒窜到苏新家,由蓝家发放哨,唐得胜、阿恒从窗口进入屋内,将六个蓄电池盗出,并卖给澄江乡六柱村安置点的谭宝活,获款人民币220元,三人共同分赃。当晚,三人将第一次进入苏新家盗得的财物又进行分赃,被告人唐得胜分得两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蓝家发分得现金人民币60元;阿恒分得金戒指、项链、手表、玉佛等物,并交由被告人蓝家发收藏在自家木柜。破案后,公安人员已追缴全部赃物退还失主。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玉佛等价值人民币6987元;被盗的六个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170元,共计81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得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蓝家发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同时,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两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被告人蓝家发触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依法收缴并已返还失主,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唐得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蓝家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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