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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建议
作者:杜立钧 发布时间:2012-01-09 11:20:55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最有效工作方法之一,基层法院(法庭)务必认真贯彻落实。为此,建议做到:
一在思想上“优先”。要全面加强学习、教育,经常组织培训、参观,切实增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识”,促进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调解工作。法院党组要从思想上真正“带头”重视调解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助调处民间纠纷;要关心一线法官工作环境、工作压力,协助解决工作困境、个案难案疑案。 二在时间上“优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合法合理地放宽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真正化解矛盾。 三是在资源配置上“优先”。要优先考虑一线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法官配置、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向调解倾斜,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优先解决一线法官调解诸多困境。比如,要减轻一线法官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在每个村(乡)聘请“协调员(信息员)”,配合审判人员及时调处村组纠纷。 四是在工作机制上“优先”。在法院内部要积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成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专项激励机制,逐步搭建起“调有动力、学有平台”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在农村社会中积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机制,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建立“大调解”格局。如村设调解组织和调解室,乡镇设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乡镇直单位互设调解(信息)员和调解室,建立互动联络机制,真正落实“诉调对接”运作机制。积极推行“委托调解”,充分发挥立案前的案件分流作用,由村调委会、乡镇调解中心、行政部门的先行调解;坚持法院对委托调解全程的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调有结果;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制作“确认书”;要在加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上下工夫,尽快建立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职能互补的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完善、有效运行。 (作者单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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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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