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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借为人“消灾”诈骗20余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13 16:03: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泽荣 钟宜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一女子伙同他人,采取迷信为受害人消灾的手段,流窜作案,骗得18.7万余元及价值1.9万余元的金银首饰。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2011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两辆小车从广西窜至江西省宜丰县城,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采取迷信为受害人消灾的手段,骗得受害人高某17.6万元及价值13855元的金银首饰后逃走。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3.4万元。 2011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丘某等人(均已起诉)开两辆小车从广西窜至四川省新津县城,采取同样手段,骗得受害人胡某1.106万元及价值0.6万元的金银首饰后逃走。赃款除去开支外,由六人平分。 2011年7月28日,四川省仁寿县公安民警遂将被告人王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和同案人彭某等人退还受害人胡某1.13万元,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的丈夫替王某交退赃款1.3万元。因被告人王某诈骗主要犯罪地在江西宜丰,仁寿县公安局决定将该案移送宜丰县公安局管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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