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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执业证不校验 男子行医致人死亡领刑2年
发布时间:2012-01-17 14:05: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江西省万安县男子邱某某拥有医士资质且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在治疗过程中延误患者治疗导致患者死亡被提起公诉。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8494元。

    2010年1月2日14时许,被害人罗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家人打电话叫被告人邱某某来治病,邱某某骑摩托车出诊,在路上碰见要去治疗的罗某某,遂搭载罗某某到其开办的医疗室治疗。经邱某某诊断罗某某患的是重感冒(死后经鉴定罗某某患的是急性胰腺炎,但临床症状不典型),邱某某开具复方氨基比林、穿心莲用于臀部肌肉注射,另开具了牛黄解毒片、速效伤风胶囊,诺氟沙星胶囊,嘱咐罗某某每天服用。罗某某注射药物后回到家里,3日凌晨2时被发现死于床上。罗某某死后,井冈山大学医学院专家对尸体进行了解剖,认定罗某某系急性坏死性、出血性胰腺炎导致猝死。

    经法院查明,邱某某于1993年8月1日取得《万安县村卫生所医疗点执业许可证》,于1996年6月取得医士职称,但未按照规定到万安县卫生局校验登记;也未参加2004年江西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邱某某外出务工回家后于2009年3月在家问口开办医疗室从事医疗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虽取得《万安县村卫生所医疗点执业许可证》和医士职称,但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登记,应视为无医生执业资格,其为群众看病治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被告人邱某某治疗被害人罗某某过程中因误诊延误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治疗时机,间接导致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行为间接导致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的后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邱某某应予赔偿,考虑到被害人罗某某患有急性坏死性、出血性胰腺炎,是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邱某某对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应对相关损失做适当赔偿。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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