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下水管道漏水损坏财产 建设公司有责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2-01-18 14:31: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娟)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五楼住户家下水管道接头漏水,渗透到楼下三楼邻居家中,造成部分财产损坏,因楼上邻居未入住,下水管道漏水系房屋附属设施本身的质量引起,房屋建设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2月,余某从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购得三楼住房一套。2011年3月,余某发现家中客厅、饭厅、卧室吊顶、天棚、门套等装修部位多处发霉。经与物业服务公司共同查看,发现系五楼邻居王登友家中下水管道接头漏水,经四楼渗透到余某家中所致。同时查明五楼、四楼业主均未实际入住,余某装修损坏部分拆除和重新装修费用经评估为41540元及评估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家中财产遭受损害,皆因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装下水管道接头漏水渗透所致,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一审判决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余某46540元并负担诉讼费482元。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