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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营快递未果 男子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1-29 13:30: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代杰)   随着网络购物时代的来临,快递业务越来越火。张先生正是看到了这其中的商机,决定加盟一家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然而当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张先生也投入了九万余元的资金后,快递公司始终没有履行合同。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近日,北京丰台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部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起诉称,2010年1月27日,自己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张先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及建设分中心的费用共计93 000元。张先生为开展此项业务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而被告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此项业务。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被告返还张先生93 000元;二、被告赔偿张先生交通费508元,住宿费23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快递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快递公司在张先生已经交纳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快递公司的违约致使张先生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张先生请求解除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快递公司应退还张先生交纳的相关费用,故张先生请求快递公司返还93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提出的相应证据在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法院无法认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被告某快递公司返还原告张先生93000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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