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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撞碎玻璃门 饭店未贴警示标志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2-01-30 09:17: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小会)
一个10岁大的小女孩,随姐姐、姐夫到饭店就餐,就餐途中从饭店关着的铝合金玻璃门外撞入致使玻璃破碎导致自己受伤,后诉讼来法院要求饭店赔偿。近日,重庆市梁平县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饭店经营人陈某荣承担60%的责任。
2011年7月9日晚上,10岁大的原告刘某随其姐姐、姐夫到被告经营的“梁平蟠龙镇九九饭店”就餐。被告所设置的铝合金玻璃门上无“小心玻璃”字样的警示标志。刘某吃完第一锅鱼后便到饭店外玩耍,听到饭店内亲友喊进来吃鱼时,便急忙从饭店关着的铝合金玻璃门外撞入,致使玻璃破碎,刘某脚不慎受伤,当即送往梁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606.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提供服务场所的设施铝合金玻璃门上无“小心玻璃”的警示标志,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便将铝合金玻璃门的玻璃撞碎,证明被告提供的玻璃门存在安全隐患,承担原告受伤60%的主要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13563.80元;原告姐姐、姐夫疏于对原告的监管,负40%的次要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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