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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购买到过期汤料 顾客诉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01-31 09:52: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雪洁)
因在超市购买的汤料已过期,刘女士将北京某商业公司方庄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北京丰台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起诉称,2011年10月25日,她在一家超市购买“立兴汤料80克装”,在核对购物小票及商品时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 刘女士认为,被告公司销售过期商品涉嫌欺诈,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13.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35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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