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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一缓刑妻子欲与重刑丈夫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2-01 15:12: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江西省鄱阳县一对夫妇共同犯罪,缓刑的妻子陈某在丈夫张某平服刑后起诉至法院诉请离婚。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平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平于2000年在浙江杭州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3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1日生育一男孩张明华。婚后被告好赌,经常身无分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2003年1月29日被告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又因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独自抚养小孩,被告无法承担家庭责任,故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平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被告之所以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也是为了整个家庭,为了给原告更好的物质生活。被告犯罪原告都是知情的,原告也因在同案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以希望原告不要太绝情,就是为了儿子,也不应该离婚,被告会好好改造,争取立功减刑,所以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平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综合分析本案其他方面实施,本案不宜判处准予双方离婚。理由是:首先,双方2000年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2003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告也未曾提过离婚,被告出狱后,双方仍一如既往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至2009年被告再次入狱,足以表现双方之间有较为坚实的感情基础;其次,被告入狱后,原告曾多次探监并给钱物,说明原告对被告仍较为关系,现阶段双方仍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现突然诉请离婚,不利于被告思想稳定,安心改造;再次,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因罪获刑后,小孩的生活、学习条件都急剧下降,在此极不利的情况下,如判处准予双方离婚,对小孩又将是一次严重伤害,为小孩健康成长考虑,也不宜判处双方离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地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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