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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技术应用 提升司法公正公信
作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海龙   发布时间:2012-02-02 08:46:19


    一、我们能否说科技应用是第一审判力?

    如何理解小平说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人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为什么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呢?(1988年9月5日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的著名论断。)江泽民同志在其《论科学技术》(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结合中国的实际从不同角度作了详细阐述,让我们对科学技术尤其是科技应用有全新而深刻的认识。我想在此仅就科技的司法应用表达一些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对内能够提升审判力,对外能够提升公信力。

    (一)信息技术司法应用的感性认识和理性分析

    科技应用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记得《读者》中有篇散文,题目是“勿需远行勿需久等”,说的是信息社会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不同,道出了信息技术具有的实时性(on line)即同时性、共享性特点。原来必须久等和远行的事情,而今可以在线地与他人共享。信息网络技术对于人,改变了生产生活的时空方式,将丰富多彩的万事万物转化为标准的0、1及其组合的信息载体。信息技术让我们从传统的注重“物”、“行为”即生产及其产品的物权观念向更加注重人的智力劳动及其成果的知识产权观念转变。

    科技司法应用深刻影响着审判方式。信息技术对于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传播都产生了重大而实质性的影响,让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民主,更加公信。首先,法院、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司法的良性互动更加可能。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例如有的法院已经普遍实行的网上办案和裁判文书上网,使得法官之间、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加互动,深刻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及其界限;例如法院内外网络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案件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以及庭审录音录像、开通院长邮箱等做法,信息技术全面地影响着审判行为和交往行为,影响着诉讼模式——对话型的“辩法析理”更加可能,使得法官、法院与公众以及媒体网络舆情相互作用加大,可能让法官和法院的审判行为更加谨慎、更加保守;信息网络技术使得当事人和公众参与司法更加方便、更加经济,甚至使得司法的总体社会成本可能更小,深刻影响到司法的民主。

    人类进步历史,某种程度上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从古代社会、农业社会、工商业社会、信息社会漫长演变的历史来看,每一次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都是科技发展及其广泛应用的结果。正是科学技术的进步,让人类从黑暗到光明,从地球到太空,从肉眼世界到无限微观粒子,从马车到宇宙飞船……可以说,人类进步变迁的历史本质上是科技进步的历史。我在德国慕尼黑学习的时候曾经自己跑去看德意志博物馆,给我的印象十分深刻——科学技术改变了世界,科学技术影响了人类发展进步。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深刻影响着法院决策方式、法官判断方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方式,究其本质在于科技发展历史,就是人类进步的历史,更是人权保护特别是自由、平等权利保护的进步历史。

    (二)重庆四中法院最近四个加强科技产品应用的感受经验

    近来重庆四中法院能动落实高院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求,从日常审判管理行为中加强科技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的执行力,对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一是内网主页的改版和内容的丰富,以及“三网合一”即内网、OA系统、审判管理系统统一从内网主页进入,带来信息浏览量近十倍的增加,并日益成为法官工作、学习、交流的平台;二是加强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尤其是庭审的秩序和庭审笔录的质量,甚至可能由录音录像资料替代庭审笔录而成为正式的重要的案件材料;三是人像和指纹识别门禁考勤系统的应用,明显带来工作安全和上下班秩序,带来了工作人员之间时间上的公平感;四是审判楼前和办公楼前两个显示屏的整修使用,制度化地显示开庭信息、会议通知和司法格言,让当事人、民众和法官对司法感觉更加方便、信赖和信仰。

    以上四件小事,让我认识到当下的法院一定要加强科技的应用,最高法院强调“科技强院”实属高瞻远瞩,重庆高院体统推进科技的司法应用,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开展“科技应用与司法公正”智库论坛,无疑是开全国法院先河、引领潮流之举。

    二、充分认识科技司法应用的双刃剑特点

    科技进步本身永远是积极正确的,但是科技的应用却是一把双刃剑。同样,信息网络技术的司法应用,在促进司法公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公信的同时,也可能影响法院和法官的依法审判的独立性,前者是主要的,后者也不应忽略。

    首先,科技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科技应用让审判活动中最主要的元素——行为(法官和当事人的相关活动)和物(证据),可以从传统的独占到实时地在线共享成为可能,或者说可以从传统的物权向物权与知识产权并重,进而实现审判信息在审判主体(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委会)最大限度的对称,实现法院信息在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在不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的时候,审判行为只有诉讼参与人清楚,证据更多以质制载体表现,只有法官独占,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但在应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后,证据等物理载体变成数字信息,审判空间得以实时扩大,远程的人们可能同时参与或旁听庭审、阅读案件材料,更多的人(主要是院长、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可能同时看到并参与审判活动。同样,因为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法院的信息可以实现最快速度(庭审直播是同步的)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司法实践和理论已经表明,最大限度的公开能够促进公正和公信

    其次,科技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可能影响到法院、法官的审判的独立性,并进而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经验告诉我们,科技的无孔不入,特别是当录音笔、摄像机在我们眼前时,互联网以非理性的海啸方式集聚意见时,我们变得更加谨慎,甚至噤若寒蝉;我们变得更加保守,甚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我们不敢遵从自己的心声,而对舆论有所屈从……因为,信息网络技术被缺乏理性的人群使用时,不知情者的声音和唾沫甚至谩骂令知情者根本无力表达真相,更不可能展开理性的批评,也使得理性的判断无法进行,而这已经成为少数必有用心的人惯用的伎俩,此时,法律体系成为碎片,甚至使司法失去功能。这不是耸人听闻,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不当,而变成非理性人狂欢和谩骂工具的时候,就如同物质裂变技术被应用于制造原子弹毁灭人类一样。因此,我们应该对技术在司法的应用坚持欢迎而有所警惕的态度,要切实加强但同时也要注意界限。

    三、加强科技司法应用的方向和路径

    我们必须对当下的科技司法应用现状有清楚的判断: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长处远远大于其短处;当前法院的科技应用明显不足,而不是科技应用过头。为此,我们需要明确加强科技司法应用的方向和路径。

    (一)科技司法应用的功能应定位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信息对称

    加强科技司法应用,就是要让法院内部的审判主体能够及时地获取审判信息,并内化为对案件裁判知识力量。这是一个及时将物理审判向数字审判转化的过程(例如,重庆法院近三年大力推行的“网上办案”),是一个充分运用法律、案例、学术成果、类型化案件法律适用经验等网络资源进行更加公正裁判的过程,也是一个任何参与案件裁判决策都要留下过问痕迹进而规范审判流程和科学裁判的过程。
   加强科技司法应用,就是要让法院的司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公开过程,让当事人更加及时地了解案件进展的过程,让社会民众更加真实地了解法官裁判说理和法院公正司法的过程。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核心在于促进司法的公开,进而提高司法的公正和公信。

    (二)科技司法应用应更加“强服务审判、弱行政管理”

    目前法院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主要体现在加强了审判管理上面。一方面,切实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有利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审判运行整体态势、审判质效状况,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审判资源和职权的动态调度和优化。另一方面,对法律适用的经验交流、为主审法官办案提供更多更好服务上面明显不足;由于案件数字化为其他司法人员对案件裁判的干预带来便利,可能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或者至少可能让法官形成路径依赖(本来可以做出判断并裁判的提出两种意见向上走程序);甚至有助推审判行政化的可能。

    (三)科技司法应用应系统开发与内容建设并重,使得法院内网真正成为法官工作、学习、交流的平台

    一方面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投入不菲的资金到信息化建设上来,但是真正应用起来的不多,究其原因,法院审判管理系统除了共性之外,每个法院有其特性,那些个性化工作系统同样重要,还有就是法院里技术人才稀缺。所以,要注重技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在系统建设中应该留出个性化发展的接口。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系统建设中对信息内容的建设重视不够,需要加强关于辅助法官办案和学习的内容建设,要安装并实时更新法律检索、案例查询、裁判文书纠错、社科期刊检索、数字图书馆等内容,使得法院内网真正成为法官工作、学习、交流的平台。

    (四)科技司法应用应尽可能防止对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不良影响

    进行审听录音录像、尽可能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开展远程审判等举措,有利于方便当事人和司法公开,无疑应该继续加强和深化。但是,开展庭审直播、没有宣判的案件主动宣传甚至网上讨论等做法却值得商榷。尤其要注意的是应以不被舆论绑架而被迫改变法官自己判断为限,因为这是一个被动和无奈的过程,如果屈从一时的非理性的舆论压力而对法律不够忠实,必将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司法裁判的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和理性判断的过程,越少干扰越好,法官要适度倾听民众声音,目的在于努力使个案的法律适用更加贴近时代现实和发展进步需要,这是一个主动和能动的过程,是一个令司法更加公正的过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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