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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财产申报制度困局成执行干警“偏头痛”
发布时间:2012-02-03 15:25: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成琼)   执行工作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化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人民法院不能全面、真实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一“顽疾”让重庆市荣昌县法院执行工作一线的干警相当头痛。

    “这么多年执行案件办下来,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基本上没有。被执行人收到财产申报通知书后几乎没有人真实地申报过自己的财产状况,不是不懂财产申报是怎么回事,置之不理;就是虚假申报,随意敷衍”,身为“老执行”,该院执行干警余广健对此深有感触。

    余广健近期刚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被执行人雷某欠杨某借款2万元,杨某依据法院判决向雷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案后,余广健向雷某发出了通知书,告知他履行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而雷某以自己生活困难、没有财产为由拒绝了。但余广健后来调查了解到,雷某长年在外打工,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存款,遂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作出对雷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被拘留后第9日,真正感受到压力的雷某才主动承认自己有收入,只是以其母亲的名义存在银行。

    “执行案件时碰上雷某这样的被执行人太多了,他们拒绝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也很多,主要是想侥幸赖账,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迅速隐匿或转移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经营性房产等高价值财产,或者故意上报价值偏低、不足以抵偿执行标的的财物,以期“丢卒保车”,欺瞒法院。更有甚者,将难以实现的债权伪装为可预期实现的财产线索,或者申报不可强制执行的必要生活物品或唯一不动产,造成无财产或财产不足可供执行的假象,迫使申请人放弃部分权利主张。”荣昌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甘云对财产申报制度运转失灵如此分析道,“第二个原因财产调查认定受限。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四查’等措施来查明,但对以他人名义存款、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形却难以调查认定。还有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不高。法律对违反申报财产义务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措施,对‘老赖’起不到威慑作用,个别被执行人抱着宁愿拘留也不还钱的心态。”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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