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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作者:王国勇 发布时间:2012-02-07 10:09:19
社区矫正,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早在2003年,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进行试点,到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1 8个省市区,目前已拓展到25个省、市、自治区。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国试点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包括五类犯罪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 应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两高、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人民法院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职责明确。笔者认为,新时期,法院应就缓管免人员的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对接。 判决过程中的对接。一是法院在对拟适用缓刑的刑事被告人作出有关判决之前,以《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函》的形式,征求被告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司法所的意见。二是各街道、镇乡司法所在收到《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函》几个工作日内,对被告人在社区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对其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将意见反馈到法院。三是法院对适用缓刑的刑事被告人,应进行相关内容的告知,明确其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责令罪犯当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教育、督促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若干工作日内到所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是对于拟判缓刑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缓刑犯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并派员到庭衔接。在法院开庭时,司法所应派员到庭参加旁听。法庭宣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法警监督配合下,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谈话,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教育并做好笔录,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判决生效若干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在实施缓刑犯衔接过程中,法院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并提供方便。 矫正过程中对接。一是建立矫正对象重大情况报告、外出报告以及基层单位联系制度,形成良好信息回收和沟通渠道。二是定期组织一系列法制宣传知识讲座,提高矫正对象的守法意识。三是与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四是积极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帮教,对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及时采取减刑、收监等奖惩措施。五是缓刑人员缓刑期限界满后,由法院根据基层组织对矫正对象的评价进行打分评优,对表现优秀的矫正对象给予通报表扬。 建立缓管免教育基金。为促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帮助他们改过自新,解决其实际困难,设立缓、管、免教育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行政经费、干警捐款、矫正对象交纳的教育费用等几个部分。基金使用范围为:缓、管、免人员无法进行赔偿时,给受害者提供援助;资助家庭困难的缓、管、免人员;开展各式各样的教育讲座及公益活动;奖励表现优秀的缓、管、免人员;支持本院教育基地建设等等。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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