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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水县一男子持刀抢劫摩的司机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2-07 15:23: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被告人沈宗某以租车为名,抢劫“摩的”司机。2012年1月31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沈宗某以坐“摩的”为由将梁伟骗至建水县临安镇晋思线“罗卜甸岔路口”,持刀威胁抢走梁伟轻骑铃木两轮摩托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1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宗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抢摩托车、手机及116元人民币均已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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